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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技術培訓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征收技術合同印花稅的通知》((1989)國稅帝子3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委托另壹方當事人為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而訂立的技術合同,按照印花稅“技術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但為員工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業余教育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需要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