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直轄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應用條件
(1)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必要的場所。
許可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民政部門現場調查、核實,做出決定;
(三)民政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登記證,並在壹定期限內進行新聞公告。
許可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提交材料
(1)報名申請;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
(三)場地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組織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以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