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培訓招生 - 投標培訓計劃

投標培訓計劃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委)

為加強水運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規範評標專家行為,完善評標專家庫管理,確保評標公平公正,我部制定了《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蓋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規範評標專家行為,完善評標專家庫管理,確保評標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水運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庫的資質認定、入庫、建立和使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的專家組成。專家庫由交通部建立和管理。

第四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熟悉國家和交通部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十五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四)履行評標職責,遵守評標紀律,嚴格保守秘密,廉潔自律;

(五)年齡壹般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標工作。

第五條凡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經交通部審核同意後,均可申請進入專家庫,取得評標專家資格。

第六條評標專家可由本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產生。申請程序如下:

(壹)申請人填寫申請材料;

(二)經單位同意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交通部;

(四)凡部直屬單位,經本單位批準後報交通部;單位為SASAC管理的大型國有企業的,由單位審核後報交通部;

(五)交通部將根據申請組織評審,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交通部專家庫中的評標專家資格。對有資格進入評標專家庫的,經交通部組織的統壹培訓並以文件形式公布後,授予評標專家資格證書。

具體申報事宜由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條壹般招標項目可以隨機抽取方式選擇評標專家;技術復雜的特殊招標項目,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直接指定方式選擇評標專家。

第八條評標專家的遴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招標人根據評標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請;

(2)交通部提前兩天通知招標人並提供密碼,由招標人通過網絡隨機抽取;

(三)招標人根據抽取結果確定評標專家,並將無故不參加評標的專家名單反饋交通部,並註明原因。

(4)評標專家名單應保密。

第九條評標專家的遴選應實行回避制度。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評標專家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十條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評標專家的工作,優先參與評標活動。

第十壹條評標專家的主要權利:

(壹)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加入評標委員會,擔任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

(二)獨立評價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涉和影響;

(三)根據評標委員會的統壹安排,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澄清;

(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的,有權向交通部門舉報,並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的主要義務是:

(壹)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接受交通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2)客觀公正地評價投標文件,遵守職業道德,不徇私舞弊,並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保密規定,不泄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信息;

(四)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培訓。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承擔評標專家在評標期間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評標專家的報酬。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通部將經核實後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壹)壹年內被邀請三次,但拒絕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未參加評標活動或退出評標活動的;

(三)評標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四)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標情況的;

(六)評標中存在不公正行為,損害招標人或投標人權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評標報告的;

(八)兩次以上未參加培訓的;

(九)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十)因在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交通部實行評標專家培訓制度,原則上每年組織壹次。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結束後,招標人應將評標專家的意見和評價情況及時上報交通部(綜合評價表見附件)。交通部每年將對專家的評標工作進行評估。評標不合格的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根據工作需要,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可以加入專家庫。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