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條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2.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滿足工作條件。
3.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四項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或者經核實發現該場所的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經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的用途、經營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4.第六十九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無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或者依法撤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終身市場禁入。
2022年新消防驗收規範修訂解讀如下:
1.在公眾聚集場所單位投入使用前,可以選擇兩種審批方式。壹種是告知承諾制,即單位按要求承諾後,消防救援機構審核後對材料進行審批,然後進行核查。
單位不選擇告知承諾的,提交申請材料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檢查,並作出許可。本條的修改主要是基於國務院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要求,為單位提供了可選擇的便利。
2、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批,改為符合聘用條件。取消了消防產品質量認證的表述,將“消防設施檢測和消防安全監測”改為“消防設施維護檢測和消防安全評價”。
並取消了資格審批的要求,改為符合錄用條件。本條的修改是基於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定位和服務內容的變化。
3.增加了告知公眾聚集場所承諾許可後核查不合格的處罰。在為公眾聚集場所提供服務的同時,執法也更加嚴格,核查發現不符合承諾的將進行處罰;同時,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
4.加大了對不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處罰力度,加大了對不按標準開展技術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處罰力度。
因為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批,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將被責令改正、罰款;同時加大了對不按標準服務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