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經營者證件遺失或者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發證部門掛失,並在市級以上(含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官方網站發布掛失聲明,或者在報紙上聲明原經營者證件作廢。
壹個月內無其他用人單位提出異議的,持證人可以委托原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經核實屬實的,發證部門應當補發經營者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