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壹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等財物,但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接受教育、勞動教養的,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申報勞動教養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未遂;
2.不以盈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四)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判處刑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件情況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仍過重或過輕的,報請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