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註冊類別分類進行。
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在每個註冊周期內參加繼續教育,累計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各部門和省級註冊機構按照統壹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可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危險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等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計劃,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實施;建築安全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計劃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註冊安全工程師持續教育常見問題解答;
1.註冊安全工程師過了以後還有必要每年繼續教育嗎?
不需要每年都做,在註冊期內完成繼續教育即可。
2.註冊安全工程師每個註冊周期有必要參加繼續教育嗎?
是的。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