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減少起重機械傷亡事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現印發《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名稱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章節名稱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防止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使用和檢驗。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種起重機、電動葫蘆、電梯和升降機。第二章設計與制造第四條起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當對所設計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應當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查人員簽字,總設計圖應當加蓋審批單位公章。起重機械設計單位應當提交總設計圖、安全裝置配置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向本地區省級勞動部門備案。第五條制造起重機械必須先取得所在地區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安全認證每3年審查壹次。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將設計方案、主要部件圖紙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到當地、市勞動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七條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產品技術性能自檢合格後,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並將取得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納入隨機檔案。第八條研制填補國內空白的新型起重機械的單位,應將各機構、各系統主要受力部件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圖、安全裝置和安全可靠性論證,提交當地省級勞動部門審批,還必須由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檢測站對樣機的安全性能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合格後才能在當地向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認可證。第九條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第三章安裝維修第十條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先向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申請安全認可,取得安全認可證書。《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安全認可證》有效期為3年。第十壹條起重機械用戶要求改進起重機主要技術參數時,涉及主要安全參數的,應當將承擔改造或者修理任務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方案和計算資料報所在地區省級勞動部門備案。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安裝、修理的安全質量,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使用單位必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後,向使用單位存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第十四條跨省、跨區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應當持註冊地省級勞動部門的安全認可證,向所在地市勞動部門備案。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條起重機械用戶必須購買具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的產品。需要安裝起重機械的單位,應先向當地、市勞動部門登記。第十六條起重機械使用者應首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當地市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具體情況如下:壹、起重機械經當地、市勞動部門檢驗合格;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後頒發的安全操作證;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1。駕駛員代碼;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3.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系統;5.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第十七條起重機械用戶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包括: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二、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三、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四、安全技術監督檢查報告;五、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不及物動詞設備的問題和評估。第十八條起重機械使用者應當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包括年度檢驗、月度檢驗和日常檢驗:壹是每年至少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壹次全面檢驗。其中,載荷試驗可結合起吊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在額定速度下檢查起升、運行、旋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性能。停用時間超過1年的起重機械也應在使用前進行徹底檢查。當起重機遇到4級以上地震或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受到9級以上風力時,使用前應徹底檢查。2.每個月至少檢查以下幾項:1。安全裝置、制動器和離合器有無異常;2.吊鉤、抓鬥和其他起重機無損壞;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被損壞;4配電線路、集電器、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5.液壓保護裝置和管道連接是否正常。停用1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也應進行上述檢查。3.日常操作前,應檢查以下項目:1。各種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電梯安全鉤或其他防斷繩裝置等的安全性能。2.軌道的安全狀態;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第十九條起重機械經檢查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第二十條起重機械使用者必須定期向當地、市勞動部門申請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更換起重機械許可證。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壹條勞動部門應當對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性能進行監督檢查。勞動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具體負責安全檢查。各檢驗機構分工如下:1。勞動部起重機械專業檢驗站負責起重機械安全檢驗的技術指導,並對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和起重輔助設備新產品進行型式檢驗。二、省級職業安全衛生檢驗中心負責起重機械、起重輔助設備及其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性能檢驗。三、市職業安全衛生檢測站負責檢測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以及起重機械安裝和修理的安全質量。省級職業安全衛生檢驗中心站可結合安全認證進行抽樣檢驗。第二十二條負責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並取得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檢驗員證後,方可出具檢驗報告。第二十三條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壹級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如仍有異議,可向上壹級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第二十四條在用起重機械安全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電梯和載人電梯安全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原材料自檢數據;二、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三、電氣、液壓和控制系統安全技術要求;四、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五、運轉試驗和負荷試驗(不能在工廠進行,可在安裝現場進行)。第二十六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安全監督檢驗和新安裝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檢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壹般要求:1。額定起重量的標誌和標牌;2.工作環境;3.檔案。2.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1。橋架、吊臂、塔架、電梯導軌架等主要受力構件及其連接;2.司機室;3.平臺、走道、梯子和欄桿;3.機構和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1。起重機和電動葫蘆的起升、運行、回轉、變幅和伸縮機構的安全性能,其中主要部件包括吊鉤和鋼絲繩、卷筒、滑輪、制動器、開式齒輪、聯軸器、車輪和軌道等起重輔助設備。2.電梯和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和罐籠、層站、底坑和圍欄、對重、曳引裝置和鋼絲繩滑輪組、導向裝置、緩沖裝置和傳動系統。四。液壓系統安全技術要求:1。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2.平衡閥、泄壓鎖、管道及其連接;3.操縱和控制裝置。五、電氣及控制系統安全技術要求:1。進料裝置;2.保護裝置;3.控制裝置;4.導線及其敷設;5.照明和信號;6.接地和絕緣。不及物動詞安全保護裝置:1。起重機和電動葫蘆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要點:各種極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載限制器)、振幅指示器、防止吊臂後傾的裝置、緩沖器、軌夾和錨固裝置、防傾覆安全鉤等。2.電梯及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的監督檢查重點:超速保護裝置、供電系統斷相/斷相保護裝置、底部碰撞緩沖裝置、超過上下限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防止超速或斷繩墜落的配重裝置(井道內有通道時)、停電或電氣系統故障時轎廂緩慢移動的措施或裝置、安全窗(門)、停止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等。七、運行試驗和負荷試驗。在用起重機械的運行試驗和負荷試驗只能做空載和額定負荷試驗,額定負荷試驗可以每兩個檢驗周期進行壹次;安裝和大修質量檢驗,其運行和負荷試驗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第六章處罰規定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設計、制造、安裝、修理、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勞動部門應當及時發出安全監察指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條勞動部門可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止銷售、停止使用安全監察指令,並可處以罰款。第二十九條因起重機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裝修理質量問題和使用管理不當造成重大事故的,應當予以撤銷,並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第三十條偽造、塗改、出借起重機械安全認可證書的,沒收證書,可以並處罰款。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嚴肅處理。對因其行為造成重大事故的,應視其情節予以處罰。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二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第三十三條省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6月5438+0991日+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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