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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促進金融機構審慎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效管控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相關風險,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將信貸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並以該財產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化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受托人、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基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應當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相關風險。第五條銀監會依法對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未經銀監會批準,金融機構不得作為發起機構或特定目的信托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第六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

(三)具有合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目標定位和明確的戰略規劃,並符合總體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四)選擇適當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五)具有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需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系統、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

(六)最近三年沒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良記錄;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信托承諾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受托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者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第九條信托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註冊三年以上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最近3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自營業務資產狀況良好,流動性良好,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負債業務已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負債或以信托等業務名義辦理的變相負債業務;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已到期的信托項目全部按合同約定順利完成,無挪用信托財產的不良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業務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職責所需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系統、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

(八)公司年度報告已按要求披露;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信托投資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資格,應當向銀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壹式三份):

(壹)申請報告;

(2)公司營業執照、註冊資本證明和重新登記三年以上的證明;

(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的操作規程、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的業務主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和簡歷;

(五)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申請人的自律承諾;

(七)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