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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是嚴格審批準入,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再審批新的學科培訓機構。對現有學科培訓機構進行重新審核登記。

二是嚴格控制學科培訓時間,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培訓。

三是規範培訓服務行為,完善學科培訓管理服務平臺,動態掌握學科培訓的培訓內容、培訓教材、教師資格等信息。嚴禁超標準進行高級培訓、在非學科培訓機構從事學科培訓、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四是加強經營活動監管,落實將義務教育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定價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濫收費、過度逐利行為。全面落實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

五是嚴禁資本化運作,嚴格執行中央有關要求。學科培訓機構不允許上市融資。

第六,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理。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四條遵循了基本要求。地方標準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在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壹培訓期間年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保證不擁擠,便於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環保、衛生和食品管理法規的要求。通過為參與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手段,可以預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在師資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培訓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受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雇用外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管理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辦學方向正確。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必須明確培訓目的、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經費管理、保障條件、服務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