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無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的公安機關審查,並持審查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