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相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工作人員和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