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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本市城鄉居民冬季供熱,規範供熱行為,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節能減排,促進供熱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冬季供熱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需求,供熱是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基本公共事業。

本市供熱管理遵循統壹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範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本市建立健全供熱能源保障、供熱救助、應急處置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第四條市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熱管理工作。

區、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參與供熱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宣傳和培訓。

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對節能效率高、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給予支持,對供熱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六條市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制本市供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涉及供熱行業發展的,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

區、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政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供熱計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七條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應當符合供熱規劃。列入規劃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時,涉及熱源設施建設的,應當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單位應當檢查其是否具備供熱條件。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供相關工程檔案。第八條本市應當優化熱源設施配置,城市管網和區域鍋爐供熱管網供熱能力範圍內不得新建熱源設施;現有分散熱源設施應當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則,逐步納入城市管網和區域鍋爐供熱管網,但新能源、新技術應用除外。供熱單位具備供熱條件的,應當向接入其管網的用戶提供普遍服務。第九條本市應當加強供熱節能管理,逐步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

新建建築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並具備熱計量和室溫控制功能。不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範溫度要求的房屋,應當逐步改造為節能建築和采暖系統。

建築節能改造應當與供熱計量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實施。第十條供熱單位應當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供熱面積和規模、用戶類別和數量;

(三)供熱設施及其折舊管理的基本情況;

(四)運營管理制度和人員基本情況;

(5)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備案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供熱單位與用戶訂立供熱合同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未簽訂書面供熱合同,供熱單位已為用戶提供壹個或多個采暖期供熱的,視為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供熱合同關系。第十二條本市采暖期為每年6月165438+10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采暖期。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規範的溫度要求,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的除外。

用戶對采暖期時間和供熱溫度有特殊要求的,可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定。第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行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供熱設施巡查制度,對管理範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發現用戶自用的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二)供熱前,供熱系統應進行充水、試壓、排氣和試運行,並在供熱範圍內提前公告。

(三)建立用戶供熱溫度采樣制度,定期檢測用戶室溫,測溫記錄應由用戶或其他見證人簽字。

(四)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服務,及時處理和答復用戶反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