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批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立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培訓的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培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培訓內容要求進行培訓。
根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國家課程標準,不得超標準授課、提前授課或者強化考試。
4.違規收取培訓費進行培訓。
根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應當遵循非營利性原則,收費標準和方式應當公開透明。
5.違反培訓廣告要求進行培訓。
根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九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布虛假廣告,誇大培訓效果,誘導家長和學生超標準消費。
6.違反培訓管理要求進行培訓。
根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保障培訓安全。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開展培訓的。
除上述規定外,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變相組織集體補課,不得聘請在職教師為學生補課,不得違反規定誘導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認定。家長和學生在選擇校外培訓機構時,要註意查看該機構是否取得辦學許可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