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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結算辦法

上海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結算方式如下:1。基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工程,最高投標限價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和暫估價的人工費之和為基礎,乘以相應的費率。其中,臨時性專業鑒定中的人工費按臨時性專業鑒定的20%計算。投標時,投標人應分別填寫管理人員和施工現場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這兩項應包含在投標總報價中。2、初步設計預算、施工圖預算、市政維護和綠地維護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直接費為基數,乘以相應費率;3.住房公積金費率不作調整;4、水務工程包括水利工程和城市給排水工程的相關費率由市水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另行下達;5.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適用於本附件所列工程類別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以及自09年6月19日起開始招標的工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結算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建設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月結算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合同期在兩年以上的項目,年終進行項目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二)工程量計算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65,438+04天內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並在核實前65,438+0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驗證。承包人接到通知後,將不參與核實,經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將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導致承包人未能參加核查,核查結果無效;2.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能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則從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應被視為確認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以合同為準。3.發包人將不計量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的工程量(包括設計變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三)支付進度款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進度款。14天內,發包人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約定時間應由發包人扣除的預付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時結算和扣除;2.發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未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並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未能就延期付款達成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