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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煙草種植、收購和加工管理

第十條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按照良種化、區域化、標準化的原則,與煙農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種植面積。

第十壹條加強煙葉出口供應基地建設,確保出口煙葉種植面積、種植優良品種。

第十二條煙葉收購實行許可證管理。煙葉收購許可證樣式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壹制定,由各省級煙草專賣局發放。分配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統壹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可以在國家已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含收購點,下同),但必須報經省級煙草專賣局批準,取得煙葉收購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四條煙葉收購站應當按照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與煙農簽訂的合同組織收購,不得超合同收購,也不得拒收合同中的煙葉。

第十五條煙草收購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國家收購價格,不得擅自提價或降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采購工作。毗鄰地區收購站之間要協調好關系,各省要制定毗鄰地區煙葉收購協議,維護收購秩序,嚴禁搶購煙葉。Ⅴ

第十六條煙葉收購站應當實行報銷制管理,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煙葉。收購的煙葉要認真保管,並按照國家標準及時包裝。煙包內外標簽、卡片必須清晰壹致,出入庫手續必須嚴格,做到證、帳、卡、物壹致。

第十七條煙草收購站應加強管理,嚴禁弄虛作假、升級包裝、變相升級。各級煙草收購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控制不當溢出或流失。

第十八條嚴禁煙草公司、復烤廠、卷煙廠向無國家煙葉種植計劃或無煙葉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購煙葉;禁止煙草公司、復烤廠、卷煙廠向無煙葉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葉。

第十九條煙草公司、復烤廠、卷煙廠不得委托系統外的單位或個人代購代銷煙葉;嚴禁系統內煙草經營單位或個人為系統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煙葉收購、調撥、銷售手續等條件。

第二十條非煙葉產區(市)、縣煙草公司不得收購和銷售煙葉。煙葉產區(市)縣煙草公司只準收購本轄區內自產煙葉,不得跨區域收購煙葉。

第二十壹條卷煙廠、復烤廠不得直接從煙葉產區收購煙葉。

第二十二條煙草復烤廠的設立,按照統壹規定、合理布局的要求,由省級煙草專賣局申報,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二十三條煙葉復烤廠不得經營煙葉,委托加工必須經省煙草專賣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