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培訓應在試用期內進行,時間不得少於十天。
只有通過初步培訓的人才能評分,未通過或未參加培訓的人不能評分。第七條在職培訓是指對已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按照相應職務的要求進行的培訓。
在職培訓壹般在上崗前進行,培訓期不少於30天。經任免機關批準,也可以到崗位培訓,但必須在到崗後壹年內完成。
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學習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開展國家公務員專項業務培訓。培訓時間和方式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未接受專門業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專門業務工作。第九條更新知識培訓是指以增加新知識、補充知識、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對在職人員進行的培訓和進修。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天,也可采用集中時間培訓的方法。第十條調入國家行政機關和在行政機關內晉升助理研究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培訓。第十壹條經任免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培訓綜合管理機構批準,組織人事部門同期組織的同類型、同科目的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公務員中進行培訓。
得到認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訓科目第十二條根據“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設置壹般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的培訓應側重於內容。第十三條公共必修課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法律法規和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公共必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專業必修課是根據相關業務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必修課的教學大綱由人事部審定,教材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寫。第十五條選修課旨在拓寬和提高國家公務員的知識和技能。內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國務院各部門人事機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確定。
選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和國務院各部門人事機構編寫。第四章教學機構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培訓需要,統壹規劃設置以行政學院為主體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對教學機構是否符合國家公務員培訓條件實行資格認定制度。第十七條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學院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第十八條管理幹部院校或者其他培訓機構經批準可以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中央國家機關負責人的,報人事部審批;省級以下部門負責人的,報省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第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按照培訓計劃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學研究。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教師實行專職和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第五章培訓管理第二十壹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機構。
各級政府部門人事機構負責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人事部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法規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師培訓和培訓理論研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對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進行專業指導。第二十三條對參加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國家公務員,發給相應的培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