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持證人員在年度內完成下列培訓內容之壹的,財政部門可以確認其已完成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壹)註冊會計師或者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完成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年度內學習時間達到24小時;
(二)持證人參加財政部或上海市財政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舉辦的會計業務專題培訓班,且每年學習時間達到24小時。
(三)參加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相關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