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
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或者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