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凡從事下列內容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必須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1.餐飲業:包括茶館、賓館、招待所的餐廳、招待所的餐廳、咖啡廳、酒吧、餐廳、食堂。
2、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儀器、工具和設備,用於清洗食品的用具和工具及設備,洗滌劑、素食劑生產加工廠(場)、商店。
3、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生產加工廠(場)門店。
4.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其他生產、加工廠(場)、商店和攤點。
擴展數據:
食品衛生許可審批材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含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4)公共場所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協議、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5)公共* * *場地平面布置圖(註明朝向,各功能用房和輔助用房的名稱和面積,各種設備和衛生設施的放置或安裝位置。盡可能註明衛生許可證審查涉及的所有內容,若壹頁不夠,可另附壹頁);
(6)應設置消毒室的公共場所還應提供消毒室平面圖(應註明消毒室的面積、各種消毒設施的位置、消毒設備的類型和規格);
(7)美容美發行業應提供所使用的化妝品產品的“三證”和產品的衛生檢驗證明,住宿、洗浴應提供水質檢測證明。
(八)申請人的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和消毒制度;
(9)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證明(加蓋體檢機構公章)和從業人員健康知識培訓證明(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10)員工健康知識培訓試題(每人壹題,必須手工作答)。
備註:換證所需資料包括(1)、(3)、(7)、(9)、營業執照復印件、舊衛生許可證原件。
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處理、包裝、儲存相適應的車間或者場所;
(三)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
(九)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