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歌舞娛樂市場:
1.舞廳(包括夜總會、餐飲和舞會等。);
2 .歌廳(包括酒吧、咖啡廳、餐廳等。配備樂隊和歌手);
3.卡拉ok廳(包括咖啡廳、茶座、餐廳、KTV包房等。帶卡拉ok設備);
4.其他營業性歌舞娛樂活動和場所。
(2)遊戲和娛樂市場:
1.電子遊戲活動場所;
2.臺球、保齡球和高爾夫球(包括模擬)場地;
3.棋牌室和健身房;
4 .娛樂射箭、射擊(非金屬射彈)活動;
5.其他營業性遊戲和娛樂活動場所。
(3)演出及展覽市場:
1.本市及外地營業性演出;
2.歌舞娛樂場所的樂隊、歌手等形式的文化表演的演唱、演奏和表演,以及演出的音響、燈光操作;
3.文藝、時尚、健美等商業演出;
4.企事業單位業余文藝表演隊、鼓樂隊、儀仗隊進行的長期或臨時性的營業性演出和禮儀性演出;
5.民間散居藝術家的街頭和室內表演;
6.國外及港澳臺團體和個人的正式和非正式文藝演出;
7.各種有償文藝比賽、募捐演出;
8.各種商業文化藝術展覽;
9.其他商業演出和展覽。
(4)音像市場:
1.文學和藝術錄音帶、唱片和唱盤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2.藝術錄像帶和錄像的發行、銷售、租賃和放映;
其他音像制品的發行、銷售、租賃和放映。
(5)圖書、報紙和期刊市場:
1.圖書、畫冊、期刊、雜誌和報紙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2.發行和銷售年畫、日歷、圖片和賀卡;
3.古玩書畫的收藏和銷售;
4.印刷品和其他文化藝術復制品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六)工藝美術市場:
1.銷售精美的工藝品;
2.國家允許的書畫裝裱和銷售;
3.國家允許銷售的文物。
(七)文藝培訓市場:
1.舞蹈、聲樂、器樂、時裝模特的培訓學習;
2.書畫、工藝美術的培訓和學習;
3.其他文藝表演和造型技能的培訓和學習。
(八)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的經營活動。第二章申請和批準第四條申請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經營負責人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設施設備信息;
(四)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五)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六)經營管理章程。第五條審批程序:
(壹)區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申請人必須持證件到當地旗(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經當地旗(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並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蓋章備案後,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
(二)中央和內蒙古在本市的企事業單位、市級部門、群眾團體等來本市開展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申請人須持所需證明文件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經審核合格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
(三)歌舞娛樂場所、遊戲娛樂場所、錄像放映場所還必須持有《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
(四)涉及餐飲項目的文化經營活動,必須持有《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並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
(五)申請人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向當地物價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有關部門應在壹周內給予明確答復。第六條開業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從業人員和業務負責人進行崗前培訓,業務負責人經考核合格後,發給《文化市場負責人資格證書》;燈光師、音響師、演員、歌手、舞蹈家、時尚達人、健美運動員等演出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發給《文化市場演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