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修正案(草案)
(二次審議稿)
第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應當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進行法人登記,由登記機關依法辦理。“二、第三十七條第壹款改為兩款,作為第壹款、第二款,並修改為:“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3.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學金、出租和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支持民辦學校;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獎勵等扶持措施。”四、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第五十條修改為:“人民政府在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和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給予優惠。
"教育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六、刪除第五十壹條。
七、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並將第二款修改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8.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刪除第六十六條。
十、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壹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第六十三條中的“行政處罰”修改為“處罰”。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生效。本修正案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修正案施行後三年內根據本修正案進行調整。三年內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從學校財務清算後的結余或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人壹次性合理補償。補償要兼顧出資人的原始投入、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根據本修正案進行修改,重新公布。
《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修改說明
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將修正案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設區的市、中央有關單位、高校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NPC代表、有關部門、學校和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工作座談會,聽取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民辦學校的意見,並赴湖南、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地調研,就修正案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法律委員會於6月27日召開會議,165438+。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和教育部的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65438+2月15,法工委召開會議,再次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對教育改革發展中壹些準確、有識之士的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第壹條、第二條規定,民辦學校可以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公眾建議對這兩類學校的劃分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也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還在探索中,建議不急於修法。法律委員會認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是三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要求,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2010起,教育部在上海和浙江溫州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積累了壹些經驗。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按照中央有關精神,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壹是明確兩類學校的劃分標準,增加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分配。”二是明確了兩類學校享受的優惠待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學金、出租、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支持民辦學校;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獎勵等扶持措施。”“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和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給予優惠。”三是明確了兩類學校終止時剩余財產的處置,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繼續用於教育。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第四,為保證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順利進行,對目前已經設立的民辦學校作出了相應的過渡安排,在修正案中增加了壹條規定:“本修正案施行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在本修正案施行後三年內根據本決定進行調整。三年內調整的,經出資人申請,可從學校財務清算後的結余或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人壹次性合理補償。補償要兼顧出資人的原始投入、辦學效益和合理回報。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壹、三、五、七條)
此外,對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對修正案草案作了壹些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