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局的職責
(壹)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規、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會同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制定城市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目標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市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綠線的劃定和控制管理。
(四)參與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計的審查,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公共綠地、道路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的規劃建設管理,城市綠化資金申報管理監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指導園林植物保護,負責綠化配套資金、占用綠地補償費和遷地綠化費的征收管理;負責審批城市樹木砍伐和城市綠地占用;在城區組織開展義務植樹、認養綠樹、創建“園林單位”等競賽活動。
(六)負責園林綠化設計、定額管理,審批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制定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等級標準,檢查驗收綠化工程質量;參與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護的投標。
(七)負責園區行業管理,制定並實施園區管理檢查標準;負責動物園觀賞動物的引進、交換繁育、飼養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遊樂園的審查和登記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園、遊樂園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花卉市場的協調和指導,盆景資源的調查和開發,節日花卉的布置和園林的展示。
(八)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園林科研項目的研究和新成果、新技術的推廣。
(九)組織城市綠化成果的統計、普查和資源調查評價。
(十)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壹)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縣(市、區)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園林綠化隊伍建設、人員培訓、技術交流、繼續教育,以及下屬單位的安全保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