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所有護士年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
(2)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護士年度學業成績不低於20學分;
(3)省級醫療衛生機構和三級醫院高級護士每年接受不低於3分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學分。
2.省級醫療衛生機構
(1)中級及以上護士年度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5分;二類學分不低於10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2)初級職稱護士年度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0分;二類學分不低於15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3 .市(州)級醫療衛生機構
(1)高級職稱護士年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5分;二類學分不低於10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2)具有職稱的初中護士,年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0分;二類學分不低於15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3.縣級醫療衛生機構
(1)高級職稱護士年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0分;二類學分不低於15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2)具有職稱的初中護士,年學業成績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5分;ⅱ類學分不低於20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4.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所有護士每年不低於20學分,不要求獲得I類學分,自學學分不超過5分。
5.新聘護士在取得初級職稱前,原則上參照初級職稱學分要求。
6.經單位批準,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年度學業成績合格者,視為修完該年度學分。
7.畢業後參加醫學教育培訓的護士,按年度考核或畢業考核,經培訓基地考核合格,視為完成當年學分。
8.經單位同意,參加衛生支農、對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醫療隊或在其他單位學習(含出國培訓),連續3個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視為修滿當年學分;參加不足3個月的,每1個月獎勵6學分。壹級和二級學分沒有區別。
9 .參加全年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獲得的學分不得超過10學分(含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
10.第壹類和第二類學分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