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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管理條例

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維護天安門地區的社會秩序,加強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天安門地區,是指東起國家博物館東側至人民大會堂西側(不含西側便道),南至正陽門箭樓南側便道,北至故宮午門的區域。

第三條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安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做好天安門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天安門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天安門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天安門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指揮體系和處置機制,並組織應急演練。

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天安門地區應急預案,制定各自的分預案,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六條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天安門地區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社會需求對服務設施進行科學合理的統壹規劃。

第七條國旗升降和節假日期間,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加強對主要人員通道、公眾聚集場所等容易發生人群擁擠或者事故的場所和部位的現場巡查和檢查。針對擁擠情況,及時采取措施疏導和疏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在升降國旗、外事迎賓、節日慶典等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重點區域實施的臨時管制措施。

第九條在天安門地區舉辦文化、體育、演出等群眾性活動,除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服從天安門地區管委會的統壹安排和管理要求。

在天安門地區從事與道路和公共設施相關的建築作業和建設工程的,應當符合天安門地區綜合治理規劃和具體管理規定。

第十條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法,依法處罰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破壞城市綠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不遵守臨時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勸\停;不聽勸告或者制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天安門廣場地下人行通道的管理

2002-11-18

天安門廣場地下人行通道(以下簡稱“通道”)是天安門地區重要的交通設施。為確保“通道”的暢通、整潔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公告如下:

壹、通道內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殘疾人輪椅除外)。

二、行人不得在通道內逗留、玩耍、搶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航道內擺攤設點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四、嚴禁在頻道內書寫、塗抹、刻畫、張貼廣告和傳播宣傳品。

五、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嚴禁在通道內做任何破壞環境和公共設施的事情。

六、行人在通道和通道的出入口,要服從值班和管理人員的指揮。對違反本通告上述規定的行為,值班、管理人員和公民有權進行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或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摘自北京市公安局通告(65438+7月1,0987)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地區的規定

2002-1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集會場所的周邊距離, 10至300米範圍內不允許遊行示威,具體周邊距離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下列道路和場所屬於未經國務院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周邊距離範圍:

天安門廣場以西至六部口北口西長安街,人民大會堂西側、南側,人民大會堂西側、路口以東西交民巷西側;故宮博物院北門以西的富友街、金文街、南長街、北長街、景山西街、義山門街、景山前街;

臺基場街、正義路、臺基場街與東交民巷交叉口以西的東交民巷路段;

東安門大街與北河沿大街交口以北的北何晏街段及智德北巷;

國家計委辦公樓南端阜成路與三裏河路交叉口以南至三裏河路,阜成路10號樓阜成路以西;

釣魚臺國賓館以西、以南300米範圍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首都機場、火車站、公共道路和重要軍事設施300米範圍內的露天公共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應當在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的範圍內實施。

天安門廣場:北至天安門城墻及中山公園南門,勞動人民文化宮南門(含東西兩側紅墻),南至正陽門,西至人民大會堂東圍墻及西交民巷東入口,東至歷史博物館、東交民巷及新大路西入口。

二、未經國務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規定第壹款規定的範圍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辦法》追究法律責任。三、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1990+10月165438日起施行。

參觀天安門廣場的說明

2002-9-11

第壹,註意禮貌。使用敬語,不吐臟話;穿著整潔,不袒胸。

裸背;互諒互讓,不吵架不打架。

第二,保持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和嚼口香糖,不亂扔瓜果、果皮、煙頭、食品包裝等包裝材料,不亂扔汙水和汙物。

第三,愛護公共設施。不要踩垃圾桶,不要爬鄧華底座,不要損壞旗桿、護欄、燈具、電器、電信設備和公益告示板。

第四,愛護廣場綠地。不進入綠地休息玩耍,不損壞綠地內的灑水設施,不攀爬花草樹木。

第五,維護廣場秩序。不在廣場踢足球、滑旱冰,不從事無照經營活動,不攜帶凳子參加廣場升旗儀式。

6.文物古跡保護。不得在石質文物上塗寫、刻畫、刻畫或張貼宣傳品。

七、未經管理部門批準,各種機動車輛、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準進入和穿行中心廣場。

八、希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上述規定,服從值班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