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進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開招聘。艱苦邊遠地區縣級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情況適當放寬學歷、年齡等招聘條件,采取面試、直訪等方式公開招聘急需緊缺的衛生專業人員。
3、鄉鎮衛生院至少應配備1名公共* * *衛生醫生。
4、深入實施全科醫生特崗計劃,面向農村訂單醫學生免費培養和助理全科醫生培養,支持城市二級以上醫院在職或退休醫生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開辦農村診所,充實農村衛生人才隊伍。
5.完善農村基層衛生人才激勵機制,落實職稱晉升和傾斜政策,優化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崗位設置,按照政策合理核定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優化農村基層衛生人員能力提升培訓方案,加強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
6、實施鄉村醫生補貼,逐步提高鄉村醫生收入和待遇,鄉村醫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壹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並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
法律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