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十)依法懲治妨害肺炎防治違法行為。上述(壹)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以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和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絕執行緊急情況下的決定和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入警戒線和安全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欺騙等行為。盜竊、損壞公路公共設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壞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或由有關部門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加重情節,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有效懲治和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