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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變更

民辦非企業法人變更程序如下:

1,業務主管單位初審。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後,出具同意變更的文件或在協會提交的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和變更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3.登記機關審查。審查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相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4.經登記機關批準。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社會組織。

5、登記機關認證。批準社會團體的變更,頒發有關證書,辦理領證、簽證手續。

6.登記機關公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核準變更的社會團體發布公告。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種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驗;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