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培訓,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視為加班;
2.如果培訓是在工作日進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不能按加班處理;
3.加班算不算,要看培訓的內容,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水平,算是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加班。
員工按什麽標準拿加班費?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培訓的,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加班費。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工資。
如果培訓是在工作日進行的,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則不能按加班處理。如果培訓不是用人單位組織的,或者培訓內容與工作無關,比如有的企業為員工提供心理課程、語言培訓、禮儀培訓,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無關,不具有強制性,則應認定為企業為員工提供福利,不屬於加班。
因為加班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在休息時間內所做的工作,是休息時間內工作時間的延長。為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有嚴格的限制。
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應當指出,加班是基於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