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深圳市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深圳商業聯合會),英文翻譯為深圳市總商會(以下簡稱SGCC)。
第二條深商協會的性質
(壹)深圳市商協會是本市流通領域所有行業或專業協會與從事商品流通(包括批發業、零售業、展覽業、物流倉儲業、餐飲酒店業、服務業、特種商業)及相關服務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聯合組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深圳市商協會是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深圳商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總目標,“堅持壹個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服務),“實現三個服務”,(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構建商貿流通領域和諧共贏平臺,提高。整合商貿流通領域國內外資源,為會員爭取發展機會。建立城市商業信用評級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提高商業流通領域企業的經濟運行質量和核心競爭力。建立解決貿易流通領域勞資糾紛的機制。全面推進深圳商貿流通業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現代商貿流通業,努力提高全行業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深圳市商協會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部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深圳市商業協會的會址設在深圳市福田區蓮花分局公交大廈1802。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深圳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1)搭建平臺為會員企業搭建和諧共贏的平臺,改善深圳營商環境;
(二)增強信用,建立會員企業商業信用體系,提高行業運行質量;
(3)解決爭議,建立會員企業爭議解決機制,配合政府政策制定;
(四)品牌培育,為會員企業推薦中國商業品牌,制定商業品牌戰略;
(五)科技創新,為會員企業開展商業科技創新,推廣商業管理技術;
(六)會展經濟,為會員企業提供會議展覽服務,承辦各類會展項目;
(7)信息快遞,為會員企業傳播商務市場信息,建立商務數據平臺;
(八)職業培訓,為會員企業培訓專職商業團隊,培訓專業技術人員;
(九)商務交流,組織會員企業商務互訪,拓展國際商務合作;
(10)市場規劃,組織會員企業專家調查研究,規劃商業網點建設。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深圳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單位成員。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從事商貿流通及相關行業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經申請批準可成為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凡與商貿流通業相關的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申請和批準,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深圳市商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深圳市商業協會章程;
(2)加入深商協的意願;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第(壹)項的要求。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向會員部門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成員部門初審;
(三)經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行長審批;
(四)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出入會通知;
(5)會員繳納會費後,秘書處將代表深圳市商協會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深圳商協會重大事項的投票權;
(3)參加深圳商協會各類活動的權利;
(四)獲得深圳市商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深圳市商業協會工作的監督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深圳市商業協會章程,執行深圳市商業協會決議;
(二)參加深圳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完成深圳市商業聯合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深圳市商協會提供相關信息;
(五)維護深圳商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壹年不參加深圳市商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收回會員卡。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深圳市商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五)選舉理事會;
(六)決定深圳商會的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或其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始得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批準。
第十七條深圳市商協會會員達到65,438+000人以上時,將設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成員、監事和個人代表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深圳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立法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理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或經營業績顯著,在全市商業流通行業有較大影響的;
(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8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校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建立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第十九條除第二項和第四項以外的相關職權。行長辦公會議由行長或行長授權的常務副行長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副行長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副行長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深圳市商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深圳市商業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壹)主持深圳市商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完成理事會授權的其他日常事務;
(二)向會長建議秘書長的任免,經會長同意後提請理事會任命;
(3)代表協會簽署法律文件。
深圳商協會1監事。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深圳市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深圳市商業協會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深圳市商業聯合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財務監事發生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督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深圳市商業協會的理事會成員、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任命;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深圳市商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壹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深商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市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必須接受獨立會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深圳市商業聯合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深圳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由商會自行決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行業協會服務部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深圳市商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終止深圳商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行業協會服務部備案。
第四十壹條深圳商協會終止前,應當在行業協會服務部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深圳市商協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深圳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行業協會服務部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於2005年6月28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