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培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各單位組織的培訓原則上不得擴展到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單位開展培訓,應優先安排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進行。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人員數量控制在參訓人數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