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以吸引學員為目的,在社交平臺上發布該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規模、師資力量、培訓成果等虛假信息,並在微信聊天時告知當事人該孩子在該教育培訓機構的虛假信息,足以使當事人產生錯誤的信任和表示。
欺詐人請求行使解除教育培訓合同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事件
蔡在合肥租了個地方,作為寄宿壹對壹指導的教學場所。
2019年7月至2019年2月,王的兒子陸續在此接受輔導,王為此支付了42萬余元。
65438+2月21,王某舉報蔡某等人捏造事實騙取王某學費。
65438+2月22日,蔡某返還王14.8萬元。
根據王提供的微信記錄,蔡的微信有壹張“煉石書院”的臉。學院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新年祝福,聚集了國內外1000多名博士教授,1.542全封閉學員,大量弟子考上清華,1.000%考上985。
根據王與蔡的壹些微信聊天記錄,蔡說:“對。財務計算中的優惠費用相當於其他家長應支付費用的80%左右。
《浩然(王的兒子)》進步很大。和以前相比,孩子變了,數學學科的思維也培養起來了,才開始見效。
“浩然英語系由杭州分校副校長親自擔任導師。
“等等。
此外,王是通過同學介紹認識蔡的,而蔡是通過外人認識蔡的。由於這位同學相信了,這就證實了他相信了蔡。
蔡之所以稱之為“石煉書院”,是因為除了在與事件有關的教學點招收三名學生錄音外,沒有其他教學點和學生。
導師“導師”裏,除了別人有教師資格證,其他人都在讀碩士或者本科。
目前王訴請解除教育培訓合同,退還培訓費。
裁判員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的壹系列行為和陳述,故意讓王某了解虛假情況,誤導王某,使其陷入錯誤認識。發表錯誤的意思可以認定為欺詐。
判決後,撤銷王某與蔡某的教育培訓合同,蔡某返還王某相應的培訓費。
宣判後,王、蔡均不服,提起上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蔡某在其微信好友中發布虛假信息,在與對方交流過程中也存在虛假事實。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造成對方誤解,其行為構成欺詐。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價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蔡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涉案合同是否應當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壹方采取欺詐手段,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該規定,欺詐撤銷權的前提是對方實施了具有足夠說服力的欺詐,並據此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詐騙通常針對特定群體,教育培訓合同則針對家長。
因為家長對孩子的成績焦慮,孩子的理性、認可度、判斷力都比較低,容易相信別人,容易上當。
因此,在這類合同中,除了家長作為合同主體直接實施的行為外,教育培訓機構的其他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還應結合其行為目的和行為語境來判斷,主觀上是為了招生或與他人簽訂培訓合同。
具體來說,以下行為應認定為欺詐。
壹種是通過更有影響力的人傳播假消息。
在教育科研合同中,類似熟人介紹的事情並不少見。我更願意通過熟悉我的人,尤其是可靠可敬的人,去了解壹個優秀的老師或者優秀的教育機構。
在這個環節中,教育培訓機構的造假相對隱蔽。
本案中,蔡與案外人聯系,在合肥、蘇州、江蘇等地成立了“煉石院”。數十名學生謊稱被清華大學錄取等。信以為真,把情況告訴了別人,而別人基於對的信任,也相信了蔡。
二是在公共社交平臺發布與教育培訓相關的虛假信息。
自媒體時代,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發布信息極為普遍。朋友圈的強大功能足以讓信息呈幾何級數傳播。在朋友圈發布信息就像打廣告壹樣,影響力不言而喻。
本案中,蔡在朋友圈以“石精書院”為頭像發新年信息,以“石精書院”戰略委員會的名義公開征集學校整體色差規劃方案,稱“石精書院總院在蘇州,直屬三個分院分別在無錫、江蘇、杭州、浙江、長興”。
從現實情況來看,學院除了教學場地和三名參加活動的學生外,沒有其他教學點和學生。
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嚴重失實。
三是將教育機構學生的假陽性信息傳達給家長。
考慮到教育培訓的特殊性,培訓機構學生的情況往往只有培訓機構的老師才知道,家長往往對老師有信任,容易相信老師的反饋。
教育培訓具有長期性的特點,不是壹蹴而就的。機構反饋的信息通常是家長決定是否維持培訓合同關系的重要考慮因素。
本案中,蔡某編造了王某對其兒子在學校教育中造假的信念,使其子女長期留在蔡某的教育機構學習。
本案案號為“2020”萬0191民初2849、“2020”萬01民中8152。
案例作者: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張。
如果妳對自考/成考有任何疑問,不了解自考/成考考點內容,不了解自考/成考地方政策,點擊最下方咨詢先生官網,免費獲取復習資料:/x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