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適用於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2.用人單位與有勞動意願且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3.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4.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個人;
5、其他適用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的特點: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壹方是勞動者,即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壹方面是用人單位,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有使用勞動力權利和能力的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隸屬關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人。壹方的勞動權利就是另壹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勞動合同成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壹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勞動合同必須有社會保險條款,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的福利待遇條款,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進行考核,評價其工作能力和表現,從而做出是否繼續聘用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