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生育生活補貼+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生育生活補助=繳費基數×產假時間,生育醫療費補助統壹為3000元。
已連續繳納生育保險12個月及以上的,按照本單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繳費基數繳納。
正常分娩3個月,晚育1個月,剖宮產或難產0.5個月,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1個月。
比如順產晚育的是4個月,剖腹產晚育的是4.5個月。
擴展數據:
享受生育津貼的條件
1,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育齡婦女,無論在職還是失業,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
2.非本市戶籍的就業婦女,在單位工作並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五險)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生育的。
3、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已為其繳費6個月以上。給付應以正常給付保險金時間為準,正常給付保險金之前的逾期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1,津貼:
(本單位當月人均繳費工資/30天*節假日天數)
節假日:
(1)2012新勞動法規定正常產假為98天(含產前檢查15天),比之前的90天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勞動法中未出現晚育假,地方節育措施可能增加此假期);
(3)難產假。剖宮產和三度會陰破裂增加產假15天;吸引分娩、產鉗分娩、臀位分娩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壹個嬰兒15天;
(5)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零30天;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為42天;遇7個月以上死胎、死產、早產,存活不到75天;
2.生育醫療費用
(1)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身份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醫院結算(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孕16周前突然流產,在非定點醫院急診、產假期間發生產科並發癥的,按核定金額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壹次性分娩營養補助
(1)正常分娩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4.壹次性補貼
在壹級或二級醫院分娩的,每次壹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備註:生育津貼應在分娩後三個月內辦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