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前班和職前幼兒園教育費和住宿費的調整標準從新學年開始執行。服務收費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幼兒園管理規範和實際情況提出,經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2、代理服務費由幼兒園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願,即時、即時收取;根據實際結算情況,定期公布”的原則。
3.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親子班等特殊教育的名義向幼兒家長另行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贈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學掛鉤的費用。幼兒園不允許收書費。
4.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在公立幼兒園入學。根據《北京市學前教育經費管理辦法》免(減)保育教育費。鼓勵民辦幼兒園對上述兒童免(減)交相關費用。
5、公辦幼兒園因自身原因或幼兒確實患病,或轉、回園,導致幼兒連續缺勤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壹半的,退還當月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的壹半;當月學生全部缺課,當月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全部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