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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2009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的享有,控制風險,消除隱患,預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或者經營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簡稱事故征候)以及其他與民用航空器運行相關的不安全事件信息。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是指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發生的下列與航空器有關的事件:

(a)死亡或重傷;

(二)航空器報廢或者嚴重損壞;

(3)飛機失蹤或在無法到達的地方。

以下情況除外:

(1)自然、自身或他人造成的傷亡;

(二)為乘客和機組人員竊取航空器並將其隱藏在區域外造成的傷亡。第五條本規定所稱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定義和標準》(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T2001-2008)執行。

重大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重大運輸事故征候。壹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運輸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域內發生的航空器損害和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但其嚴重程度不構成事故征兆的事件。其他不安全事件示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民航局安全信息司負責全行業航空安全信息的統壹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建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存儲、分析和發布。

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的航空安全信息,並定期分析本轄區的航空安全信息。第八條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應當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單位航空安全信息系統,用於報告、存儲、分析和發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並定期分析本單位航空安全信息。第九條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信息化工作,配置安全信息化管理設備,保證安全信息化管理必要的資金投入。負責安全信息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具備壹定的計算機技能,熟悉辦公軟件的使用,掌握信息系統的基本操作;

(三)熟悉民航相關業務或具有兩年以上民航工作經歷,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驟和方法;

(四)通過局組織的行業安全基礎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條民航局支持相關機構建立國內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第十壹條民航局支持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收集、分析和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除事故信息外,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中有關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護。第十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第十四條事故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

(壹)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應立即向當地監察局報告事故信息;事故發生地監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後,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並通知當地人民政府。事件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後,應當立即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情況。

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相關單位應向當地監管局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報表》,並抄送當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相關單位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和民航局安全信息司;事件發生地監管局應立即將經審核的初始報告表上報事件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事件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將經審核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事故信息的報應遵循逐級上報的原則,必要時允許越級上報。事件相關單位不能因信息不全而延期提交《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報告表》;提交《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報告表》後獲得新信息的,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2)民航局組織事故調查的,事故發生後12個月內,負責調查的單位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終報告表》。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終報告表》。不能按時報送的,應當向接收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