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責任。
2、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
3.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4.強化“源頭控制、嚴格執法、社會動員、齊抓共管”的風險管理理念。
5.完善風險管控的配套措施。
6.加快信息技術在風險管理和控制中的應用。
7、應該創建壹個多元* * *治理的安全監管體系。
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就是識別和評價危險有害因素,利用有效資源,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和規避風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和風險因素識別的結果,編制風險分級控制清單,列出控制點、控制機構、責任人員、技術改造、經營管理、培訓教育、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等內容。
(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責任。
解決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實施中的“最後壹公裏”困境。加強新《安全生產法》和兩高相關司法解釋的宣傳,從制度和法制上明確和督促企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和區縣鄉鎮屬地責任,全面落實“黨政同責、壹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個環節、崗位和個人。同時,可以引入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專業人士、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政府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
壹是要進壹步明確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責任,落實到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規定中,充分協調和督促各相關單位健全完善風險管控規範和標準,形成對基層組織開展工作的有力指導。二是及時收集匯總各地各部門開展專項行動的信息,並及時通報,將專項行動的進展和成效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督促各地按照標準規範要求,切實摸清本地區城市風險點和危險源分布情況,全力推動專項行動向風險管控方向深入發展。
(3)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重點研究完善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和方法,完善雙防機制政府監管體系,強化政策引導和技術支撐,著力督促企業落實雙防機制建設主體責任,支持和推動壹批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工程示範項目建設;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與企業安全風險控制狀況掛鉤,積極發揮保險機構在企業風險控制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形成政府有力領導、部門有效監管、企業責任落實、社會有序參與的工作格局,提高安全生產整體預控能力,為遏制重特大事故奠定堅實基礎。
(四)強化“源頭控制、嚴格執法、社會動員、齊抓共管”的風險管理理念。
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監管網絡,立足基層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的“短板”,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原則和理念,進壹步探索張彌補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短板”的思路和方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建立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良性互動。調動群眾對安全生產風險、事故隱患等問題投訴舉報的積極性,打造群眾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平臺,充分調動群眾積極性,進壹步發揮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職能,嚴格依法處理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違法行為。任何投訴都要調查,任何調查都會有結果。
(五)完善風險管控的配套措施。
整合各行業風險管控數據,實現對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整體評估,確定企業整體安全風險水平,並根據企業安全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實施企業安全風險分類監管,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對不同風險等級的企業確定不同的執法檢查頻次和重點內容,實施差異化、精準化動態監管。推動各地以點帶面,結合掌握的風險點和危險源,組織對公共* * *區域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識別和評估,確定整體區域安全風險等級,繪制整體區域“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建立健全覆蓋城市運行各環節的安全生產風險分類管控體系。
㈥加快信息技術在風險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應用。
壹是盡快建成城市風險點和危險源信息系統並投入運行,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信息系統的格式要求,盡快將前期排查出的風險點和危險源數據全部錄入或導入信息系統;繼續加強風險點和危險源數據的綜合收集、分析和利用,建設統壹的風險點和危險源數據庫,豐富和完善風險點和危險源“壹張圖”展示功能。二是進壹步加強信息系統的功能設計,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數據交換和系統集成的接入規範和數據采集規範,實現政府、企業、部門和社會服務機構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努力構建“大數據、大支撐、大安全”的信息平臺;完善決策支持系統,為安全風險評估、分類和控制提供科學依據;努力實現企業風險防控異常情況自動報警,實現風險管控“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目標。
(七)應創建多元化* * *治理的安全監管體系。
努力實現參與式安全生產監管模式。壹是將市場保險機制引入基層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由專業保險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管,實現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由企業和保險機構共同承擔的機制。二是鼓勵公眾參與安全監管,發揮社交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形成安全生產監管合力。可以借鑒食品藥品監管的成功做法,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舉報人的激勵力度,鼓勵企業內部或與風險相關的人員積極舉報企業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提高基層安全生產風險的識別和管控能力。三是通過協商民事合同或第三方協議等市場委托方式,引入第三方監管力量,通過第三方的專業風險識別和評估,彌補政府監管專業性和有效性不足的問題,創新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新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督促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不得篡改、隱匿、毀棄相關數據和資料。
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證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