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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保障管道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管道燃氣設施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城市天然氣接收門前天然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設施包括:

(壹)輸送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二)調壓站(箱或櫃)、閥室(井)、凝析油井(筒)、計量裝置、補償器、輻射管等設施;

(3)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放站等。;

(4)標誌樁(貼)、測試樁、轉角樁、裏程樁、警示牌等穿越公共(鐵路)道路的管線標識和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保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溝、堤防、管橋和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第四條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高淳縣、溧水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公安、土地、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的管理水平。第六條燃氣專業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燃氣企業應當於每年11月將管道燃氣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後,應當在20日內根據燃氣專業規劃和燃氣需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並將論證意見告知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論證意見修改年度建設計劃,並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管道燃氣設施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報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鋪設燃氣管道使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埋地鋼質燃氣管道應采取防腐措施,並增加防護裝置。第九條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管道燃氣設施應急預案;

(二)定期檢查和維護管道燃氣設施,建立檢查和維護記錄,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運行;

(三)向社會公布急救電話,並設立專門崗位24小時值班;

(四)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並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聯網,享受* *信息;

(五)按年度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道燃氣設施現狀圖和電子文件;

(六)根據生產經營條件,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條燃氣經營企業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應當簽訂委托保護協議,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應當將委托保護協議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管道燃氣設施維護和保護人員,應當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後方可上崗。第十二條在住宅內設置燃氣表的非居民用戶和居民用戶,其燃氣表及表前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燃氣表後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用戶承擔。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樓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內壁以外的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燃氣管道入口墻內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和更新由用戶承擔。第十三條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管道燃氣設施;

(二)將管道燃氣設施作為承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危及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其他危及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使用的行為。第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居民用戶使用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免費安全檢查,並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技術指導。對居民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燃氣企業應當提前告知用戶安全檢查日期,並在約定時間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明,必要時可以要求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

燃氣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結果告知用戶。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整改,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居民整改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