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人力資源的統壹管理,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縣就業工作,編制全縣城鄉就業發展總體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負責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
(五)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六)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負責全縣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編制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七)貫徹國家和省市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政策,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專業能力建設,組織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落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困難的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獎懲;承辦縣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任免;承擔縣獎勵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落實勞動保護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
(十三)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培訓和人員考試。
(十四)組織實施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間人力資源協議和合作項目的實施;綜合協調和歸口管理本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