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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學校體質健康條件試行基本標準》的通知

1.門診部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承擔學校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見病和傳染病防治、學校衛生日常檢查和為師生提供必要醫療服務的學校衛生機構。

2.衛生室是指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衛生專業人員指導下開展學校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見病和傳染病防治、學校衛生日常檢查的學校衛生機構。

3寄宿制學校必須設立衛生室,非寄宿制學校可根據學校規模設立衛生室或保健室。1.學生人數超過600人的寄宿制學校或非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持有衛生職業資格證書。

學生人數在2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衛生教師或者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保健教師目前是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

3.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應當接受學校衛生專業知識和急救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1.診所。

(1)衛生室建築面積應大於40m2,應有功能分區,滿足學校衛生工作需要。

(2)診室應具備以下基本設備:視力表燈箱、杠桿體重秤、身高坐高計、桌椅測量尺、血壓計、聽診器、體溫計、急救箱、壓舌板、檢查床、檢查桌、檢查凳、註射器、敷料筒、方板、鑷子、止血帶、藥箱、汙物桶、紫外線燈、高壓。

2.保健室。

(1)衛生室建築面積應大於15平方米,應有功能分區,滿足學校衛生工作需要。

(2)保健室應具備以下基本設備:視力表燈箱、杠桿體重秤、身高坐高計、桌椅測量尺、血壓計、聽診器、體溫計、急救箱、壓舌板、觀察床、檢查臺、檢查凳、止血帶、汙物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