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遊培訓中心負責上海導遊資格證書的培訓和考試。目前導遊證分為初級、中級、國內、國際導遊。考試內容包括中國文化專題、導遊詞創作、漢語言文學基礎知識、導遊基礎知識、旅遊法規和時事政策、外語。具體培訓課程請直接聯系上海旅遊培訓中心,地址番禺路127,電話62824586。
簽發導遊證的程序和要求
1.頒發新證書
每位考生憑《成績通知書》到市旅遊局領取《導遊證申請表》壹式兩份(省級旅行社直接到省旅遊局導遊證考試辦公室),按要求填表、貼照片後交旅行社審核蓋章(部門/門店蓋章無效,下同)。旅行社相關負責人將申請表連同兩張大寸彩照和壹張小寸彩照壹起交到各市旅遊局,各市局到省旅遊局導遊考試辦公室辦理(省級旅行社直接遞)。
*考生註意:旅遊局不接受考生報名表(下同)。
初級導遊在辦證時必須交回舊導遊證。如果他們沒有舊導遊證,必須在南方日報上聲明掛失。
2.處理時間(下同)
自省旅遊局指導考試辦公室同意辦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延期,將提前公布。
手續費(下同)
1.導遊資格證/等級證:15元/張。
2.導遊證:15元/張。
3.丟失的替換
遺失導遊證須在南方日報聲明遺失(格式:“旅行社導遊遺失導遊證(導遊證編號),現聲明作廢”)。我將填寫兩份導遊證申請表並張貼照片。經單位審核蓋章後,由本人連同單位證明、遺失聲明報紙、壹寸大彩照壹並提交至各市旅遊局。市局不會。
*聲明
導遊資格證和等級證丟了,還是要登報聲明作廢,但是能不能補辦還要看國家旅遊局的通知。
3.舊證書的更新
只有三證(資格證、導遊證、胸卡)齊全,有單位證件和市旅遊局證件,並經省旅遊局質量與標準化管理處認可。
*更換程序
本人填寫《導遊證申請表》壹式兩份,粘貼照片,連同單位證明文件、資格證書、導遊證、胸卡、壹寸大壹寸小兩張彩色照片壹並提交市旅遊局辦理。市旅遊局根據實際情況出示證件,填寫導遊證登記表,提交省旅遊局質量與標準化管理處審核(省旅行社直接提交省旅遊局審核),審核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
4.變革和更新
廣東省內旅行社導遊在省內流動時必須更換導遊證;外省持證導遊在我省旅行社工作,也必須更換導遊證,但所持證件必須國家旅遊局蓋章後才能辦理。
*更換程序
省內導遊人員應當填寫導遊證申請表壹式兩份,並張貼照片。經新單位審核蓋章後,連同新單位的調動證明、舊單位的離職證明、舊導遊證、小壹寸彩色照片壹並報市旅遊局辦理。
除上述程序外,省外持證導遊還須參加省旅遊局導考處組織的《廣東旅遊景點基礎知識》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換證。考試時間由省局考試指導辦公室通知旅行社。
5.過期更換/損壞更換
導遊證到期前兩個月開始接受新卡。
導遊的導遊證在遊覽過程中損壞的,可以申請換發。
*更換程序
本人填寫《導遊證申請表》壹式兩份,附照片,經單位審核蓋章後連同舊導遊證和壹張壹寸小彩照壹並提交市旅遊局辦理。
6.註冊聯系人
省市的旅行社來培訓部辦證需要提前打電話預約。
導遊證管理辦法
(1999年8月27日旅管[1999] 136號)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導遊證管理,根據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導遊證(包括臨時導遊證)是證明持證人已依法註冊為導遊,可以從事導遊活動的合法憑證。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導遊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導遊證僅供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偽造、塗改、轉借和買賣。
3.導遊證由國家旅遊局指定(附件壹)並統壹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地級以上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發放導遊證。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地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發放導遊證的,應當在作出委托決定的同時,書面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四、導遊證正面設置中英文雙語“中國導遊證”,導遊證編號、導遊員等級等項目,中間粘貼持證人近期2寸正面照片,背面設置持證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導遊資格(等級)證書編號、語言文字、服務旅行社、發證機關(鋼印、發證日期及三年有效期等項目。
臨時導遊證的正面,用不容易讓公眾看到的字體寫著“臨時”二字。沒有導遊等級和導遊資格證(等級)證號,背面加工作單位項目。有效期三個月,其余同導遊證。
五、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分別編號。
導遊證號由大寫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d”代表導遊;八位阿拉伯數字中,第壹位和第二位是導遊所在省級行政區的標準代碼,後六位由發證機關按順序編號。發證機關也可根據需要確定第三位和第四位為各城市的區號;字母和數字由“-”連接。
臨時導遊證號碼由大寫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L”表示臨時導遊,其余與導遊證編號相同。
六、申請導遊證,必須按照《條例》和國家旅遊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導遊員資格證書,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情形。
旅行社(含導遊公司,下同)可以代申請人申領導遊證。
領取導遊證,必須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壹)申請人的《導遊資格證書》或《導遊等級證書》(供查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公司註冊的證明材料;
(三)填好的《導遊證申領登記表》(壹式兩份,樣式見附件二)。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和材料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導遊證;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當面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請人補充修改。
七、申請臨時導遊證,必須具備實際需要的特定語言技能,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情形。
領取臨時導遊證,須持以下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壹)旅行社簽發的臨時導遊證申請書;
(2)填寫完整的《申領導遊證登記表》(壹式兩份,註明“申領臨時導遊證”);
(三)證明申請人具有特定語言能力的材料。
經審核,發證機關對符合臨時導遊證發放條件的,發給臨時導遊證;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本人。
八、導遊證有效期為3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持即將到期的導遊證、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和《導遊證申領登記表》(壹式兩份,註明“到期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臨時導遊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不得延期。旅行社需要重新聘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領臨時導遊證。
9.持證人在導遊證有效期內變更服務旅行社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持原旅行社同意轉移或者解除聘用關系的證明材料、原導遊證、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遊證, 與新聘用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以及《導遊證申領登記表》(壹式兩份,註明“變更、續簽”)。
在有效期內,因導遊證等級晉升需要換發導遊證的,需持原導遊證和新取得的導遊證等級證書及《導遊證申領登記表》(壹式兩份,註明“變更、換發”)向當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遊證。
十、導遊證遺失,持證人應及時向服務旅行社報告,由旅行社持《導遊證遺失登記表》向發證機關申請掛失,由發證機關將遺失的導遊證號碼、持證人、發證機關和日期在《中國旅遊報》或其所在地省級日報上公布, 然後由持證人或服務旅行社持導遊資格(等級)證書,申請導遊證登記表。
申請補領導遊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遊活動。
導遊證破損的,持證人應當持導遊證原件、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和《導遊證申領登記表》(壹式兩份,註明“破損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十壹、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換發導遊證,導遊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應當換發導遊證,並使用原導遊證號;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補發導遊證,原導遊證號作廢,由發證機關重新編號。
十二、持證人應當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按照檢查機關和檢查人員的要求出示導遊證並提交相關材料。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導遊員證件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否則導遊員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十三、持證人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導遊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改正、暫扣、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等處罰,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或者吊銷。
十四、旅遊景區和景點導遊人員的管理,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旅遊景區和景點導遊人員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做出規定,但其導遊證只能在旅遊景區和景點使用,其樣式和規格必須與本辦法規定的導遊證樣式和規格明顯不同。
十五、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辦法從1999 10年10月10日起執行,國家旅遊局1988 14年10月12年6月653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參考資料:
/title/other/10001791/2001114/10149269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