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辦法,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該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①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者有合法批準手續;(2)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審批手續,經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定給予補償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認定辦法。
同時,辦法還再次明確了三種情況不予補償: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者相關批準文件中因建設需要應當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在拆除舊房建新房的批準文件中,明確要求房屋應拆而不拆;被認定為違法建(構)築物等。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與安置面積相等的部分不占差價:
安置房面積小於安置面積的,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
超過安置面積10㎡至20㎡(含20㎡)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的1.2倍結算;
超過安置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結算。
被征收人選擇超出安置面積的單套安置房的,只能選擇超出最小安置面積的安置房戶型。
選擇多套安置房的,總面積不得超過安置面積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總面積結算。
被征收房屋為單位住宅或者共有面積商品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最大安置面積為被征收房屋的套內面積,按照安置房套內面積對應的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1進行調換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並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給予2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過安置面積),每戶最低不低於1000元/月。
辦法明確了兩種搬遷支出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補助按對應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22元/㎡計算;房屋實行置換的,搬遷補助費按相應安置面積乘以22元/㎡(含2次搬遷)計算。搬遷補貼壹次性支付。每戶不足500元的,補到500元。
海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加快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職責,負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政務服務中心、教育、市場監管、民政、稅務、人社、審計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壹)具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合法的批準手續;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審批手續的,由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後給予補償。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關認定辦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
(壹)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者相關批準文件中註明的因建設需要應當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在拆除舊房屋和新建房屋的批準文件中,明確要求拆除房屋而未拆除的;
(3)被認定為違法建(構)築物的。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補償調查認定和提交的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在編制和提交征收補償安置概算時,不得將不予補償的房屋或者建築物納入概算。
第二章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六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
第七條征收住宅房屋,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壹)項規定的,按證件記載的面積補償安置;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按照區人民政府認定的住房面積進行補償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壹)項規定條件的房屋安置面積為證書記載的住房面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住房面積應為區人民政府認定的住房面積。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與安置面積相等的部分不占差價。安置房面積小於安置面積的,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2倍結算;超過安置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結算。被征收人選擇超出安置面積的單套安置房的,只能選擇超出最小安置面積的安置房戶型。選擇多套安置房的,總面積不得超過安置面積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總面積結算。
被征收房屋為單位住宅或者共有面積商品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最大安置面積為被征收房屋的套內面積,按照安置房套內面積對應的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1進行調換安置。所選安置房超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應當加上其相應的公攤面積,並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結算。
第八條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以權屬證書為準)的,按照房屋性質和用途評估補償。
第九條被征收房屋屬於職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本市公有住房單位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職工經省、市房改辦批準購買具有完全產權的公有住房,並已按省、市房改辦批準的房價金額支付相應金額,或已按省、市房改辦批準的房價金額支付部分房價款,但經產權單位同意並由職工補足的,按本辦法第七條予以補償或安置。
(二)職工原經省、市房改辦批準按部分產權購買公有住房,並已按省、市房改辦批準的房價金額支付相應房價款的,按產權比例對住房權利人按本辦法第七條進行補償或安置。
(三)職工原購買的公有住房未經省、市房改辦批準,職工及其配偶壹方未購買優惠住房(包括已購房改房、貧困房、公租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並領取職工住房補貼,職工已按房改政策繳納全部房款,原產權單位同意放棄產權的,參照本條第(壹)項規定辦理;職工已按房改政策支付部分房款,原產權單位不同意放棄產權的,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4)職工居住的房屋未辦理房改審批手續、未繳納相關房價款,且職工及其配偶任何壹方未購買優惠住房(包括已購房改房、貧困房、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並為職工領取住房補貼,且產權單位同意放棄產權的, 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的評估價格,向產權單位支付相應的房價款。 原產權單位不同意放棄產權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本市非公有房屋拆遷可根據產權單位的意見參照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條征收有國有土地權屬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閑置土地,涉及閑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處置。不涉及閑置土地的,按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有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個人住宅用地空置土地,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性質評估補償。選擇換房的,安置面積為權屬證書或者房地產證記載的面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無權屬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空置土地,認定為居住用地,可由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公認的性質和面積進行補償評估;選擇調換房屋的,安置面積為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補償面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不屬於居住用地的,按照認定的性質、面積評估或者相關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壹條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但被征收住房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進行安置:
(a) * * *所有權。政府將補足6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的差價。區住房保障中心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征收人共同購買拆遷安置房。雙方按各自投資比例享有房屋權利並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政府投入的資金從項目不可預見費中支付。被征收人經濟條件改善,有能力購買搬遷安置房部分國有產權的,該部分產權可按同類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轉讓給被征收人,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和被征收人按房屋轉讓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貨幣補償,保證租金分配。政府出資集中購買壹定數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納入全市住房保障管理體系。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管理並向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分配租金,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批準的標準核算和收取。
第三章補貼和獎勵
第十二條征收住宅房屋未經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為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在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基礎上,原則上不提供商品房安置。但在本辦法頒布前,住宅已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並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底層房屋實際用於營業的部分可給予被征收人適當補貼,被征收人簽訂協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退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改變用途為營業用房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變用途為辦公、生產、倉儲、教學等場所的,按照本條規定不予補助。
第十三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並自行安排臨時安置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給予2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過安置面積),每戶最低不低於1000元/月。
被征收人自發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協議的,原則上壹次性支付24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支付的具體月數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調整),自居住房屋騰空並結清水、電、通訊、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之日起計算。被征收人延期簽約的,按月依次遞減。壹次性支付月數屆滿後,被征收人未得到安置的,繼續支付。
被征收房屋屬於黨政機關、機構的行政辦公用房。按照行政辦公用房有關規定和竣工標準另行安排的,不予補償或結算,並給予適當的臨時安置補助。
第十四條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補助費按相應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22元/平方米計算;選擇換房的,搬遷補助費按相應安置面積乘以22元/㎡(含2次搬遷)計算。搬遷補貼應壹次性支付。每戶不足500元的,補到500元。
第十五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權屬證書為準)造成停產停業的,壹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助。補貼標準為:經營性路面按路面評估價1%/月補貼;生產用房按房屋評估價的0.8%/月補貼;其他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評估價的0.6%/月補貼。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期限內騰空房屋(含空地)的,每戶獎勵2萬元。戶的界定以補償方案的規定為準,特殊情況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選擇的產權調換面積給予70元/平方米安置房產權登記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安置面積)。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結構和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和不動產權證書的記載為準。
未登記的房屋面積由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地產測量規範》調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均為框架、混合、磚木(瓦)結構房屋,不包括簡易結構和附屬物。除特別註明外,建築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的調查結果。
第十八條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者合法批準手續的,根據土地、房屋的性質、用途、位置等因素,按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無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合法審批手續,但經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確定應給予補償的,根據性質、用途、區位等因素對土地進行評估,對房屋按照重置全價進行評估。
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海口市城市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評估結果的通知》(海府函[2021]216號),居住用地和商業服務用地評估平均容積率定為2.5,有特殊規定的,以特殊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安置房成本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布。
第二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告所有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
第二十壹條區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征收補償、補貼和獎勵的,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項目實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確或涉及的問題,由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處理,並抄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公布征收決定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