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部署,由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對村民委員會選舉進行監督。第二章選舉組織和職責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其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換屆選舉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第八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換屆選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有關換屆選舉工作的舉報和來信來訪;
(五)指導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村設立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九名主任和委員組成,成員應當具有代表性,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並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的指導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推選壹名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選舉宣傳動員,回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審核、登記和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五)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依法產生候選人並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宣布選舉時間、地點和程序;
(七)審查代理投票、投票委托書,公布委托人和委托人名單;
(八)選舉計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組織投票,宣布選舉結果,並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九)總結和報告選舉工作,組織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受理村民的意見和投訴;
(十壹)主持村民委員會的移交工作;
(十二)負責辦理與選舉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應當按照縣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小組確定的日期進行換屆選舉。大選的提前或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村民委員會延期換屆選舉超過三個月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依法進行換屆選舉。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經費,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由財政列支。第三章村民參加選舉的登記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戶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村民選舉;
(3)戶籍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滿1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的,提供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參加村(居)委會選舉且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村民證明。
村民年齡以選舉日計算,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戶口簿記載的日期以無居民身份證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