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三包期內,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為合格。在三包期內,因廠家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天仍未修理的。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退、包換、包修”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
三包政策對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存放不當,而是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故障提供這項服務。
所謂三包,就是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售出的商品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根據國家新三包規定,部分商品實行三包的時間如下:
1.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賣方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2.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調換商品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3.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4.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5.折舊費從開票日起計算至退貨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待修理的時間;
6.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使用未附在產品技術要求上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修理後產品的狀況,確保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在下列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
2.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綜上所述,三包法規定的退貨條件是需要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按照本規定辦理修理、更換、退貨時,應當以購物發票和三包憑證作為憑證。消費者遺失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產品是應當承擔三包責任的產品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法律依據:
《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九條
產品售出後7天內,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
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出現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