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合法穩健經營,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進行系統研究。參與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基本制度。起草其他銀行、保險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3、根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4.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施準入管理,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定銀行、保險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
5.監管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償付能力、業務規範和信息披露。
6.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和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7、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的相關職責。
8、建立銀行保險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銀行保險運行情況。
9.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應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10,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調查、制止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11,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12.參與國際銀行保險組織和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開展銀行保險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13,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5,功能變化。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壹步明確功能定位,強化監管責任,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依法逐步減少和規範前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將監管和服務職能適當向派出機構轉移,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沈,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保監會職能機構15:
1.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
制定會議機關的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相關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組織、保密、文秘工作、信訪、保密、信息整合、新聞發布、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件和投訴;承辦黨委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2.發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擬訂保險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擬定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和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研究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指導和監督保險公司的設立、重組和上市;負責起草重要會議文件和文稿。
3.財務會計部。
制定保險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和保險監管的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中國保監會系統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審查機關、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和收支活動,並進行監督檢查;審議會議各部門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財務規定。負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
4.財產保險監管部。
承擔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訂財產保險監管規章制度和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和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5.壽險監管部。
承擔對壽險公司的監管。擬訂壽險監管規章制度和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和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6.再保險監管部。
承擔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制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和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7.保險中介監管部。
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制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和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行為;審查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8.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承擔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制定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查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9.國際部。
承擔中國保監會與相關國際組織、相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保險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事管理工作;
承擔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相關變更的審核;承擔境外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查和管理工作;監管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
10,法律系。
制定相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的建議;審閱審計委員會各部門起草的監管規則;監督和協調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1,統計信息部。
制定保險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業數據庫;負責全國保險數據和報表的統壹匯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制定保險業信息標準,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體系;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實施;負責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12,機構管理部。
制定管理和協調派出機構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會議領導批準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績效的評價意見;
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辦法;定期收集和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和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3,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
制定會議機關和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會議機關、機構和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負責相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
14,監察局(紀委)。
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系統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治紀律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舉報、投訴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的監督(紀檢)工作。
15,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
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的統戰工作、群眾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頁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國保監會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