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江蘇建築業社會保障要求
南京:申請人應提供工作單位必須包含當前申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證明清單,參加社會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應不低於申請條件中相應的工作年限。
蘇州:蘇州社保中心、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社保相關機構自行打印或出具的社保繳納記錄。
常州:提供常州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記錄表。
無錫:提供社保中心自助機打印或窗口開通的社保繳費記錄。
鹽城:提供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臺州:市審計機關將通過市社保系統對考生信息進行核查。
淮安:必須有單位繳納的社保,由當地社保管理中心開具。
南通:必須有單位繳納的社保。
鎮江:提供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並蓋章的近期社保繳納記錄單。
二、首幢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表壹份,加蓋公司公章。
2.學歷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需要核對。
3.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應核對。
5.申請免試兩個部門的人員還應提供單位從事工程設計或施工管理15年、監理1年的證明。
6.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申請人,還須提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用人單位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申請人的,必須向總公司提出申請。
以上申請材料及復印件統壹為A4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