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基本準則分為四章28條。主要包括:
第壹章為總則,包括六項內容:體現規範的對象和目的、相關定義、規範的適用、合規要求、專業能力要求、機構的控制和監督責任。
第二章職業道德包括五項要求:職業道德、職業形象、獨立執業、禁止不當得利和保密。
第三章執業要求,涉及評估程序、業務承擔、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方法、核實與驗證、關註評估對象權屬、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要求、簽字要求、報告披露要求、評估檔案等十四項內容。
第四章附則,包括具體標準的發布、例外條款以及這些標準的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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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修訂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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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標準
暴露草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準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制定本準則。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準則包括基礎資產評估準則、具體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指南和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準則,是指財政部制定的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包括具體標準、準則和指引。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評估基準日對個別資產、資產組合、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其他特定目的的經濟權益進行評估和估算,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本準則所稱法定資產評估業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的業務,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機構是指在財政部門備案的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是指通過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指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資產評估從業人員。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對特定目的下特定評估對象的價值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為特定目的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進行分析和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本準則所稱註冊資產評估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或者認證,取得執業資格,並依法註冊的專業資產評估師。
第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制定資產評估專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其他與價值評估相關的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執行。
(刪除)
第六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專門的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評估業務。
第五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從事的評估業務。
資產評估師應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十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可以聘請專家協助資產評估業務,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刪除)
第十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業務助理進行指導,並對業務助理的工作結果負責。
(刪除)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依法監督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並對其執業行為負責。
第二章職業道德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廉潔奉公,勤勉盡責,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執業,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或者可能損害其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八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或者可能損害其職業形象的活動。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獨立分析、估計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方或相關方的影響,不得以預設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九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獨立分析、判斷並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幹涉。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十三條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索取約定服務費以外的不正當利益。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二十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向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索取約定服務費以外的不正當利益。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第十壹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保密原則,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不得提供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和業務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對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執業要求
第十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具體業務情況,履行適當的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評估程序通常包括: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評估委托合同、編制評估方案、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估編制評估報告、審核提交評估報告、備案。
第十三條評標程序通常包括:
(壹)明確評估基本業務事項;
(二)簽訂業務協議;
(三)編制評估計劃;
(4)現場勘查;
(5)收集評估數據;
(6)評價和估算;
(七)編制並提交評估報告;
(8)歸檔工作底稿。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隨意削減評估程序。
第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承辦評估業務時,應當明確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評估項目風險和人員能力,並與委托人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科學合理地運用評估假設,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其他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並明確界定對價的價值類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其他相關條件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明確界定價值類型。
第十五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熟悉、理解並正確運用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
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相關條件,分析資產評估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合理形成評估結論。
第十六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相關情況,分析資產評估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十七條適用不同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並通過比較分析,做出合理的評估結論。
因評估方法的適用性或操作局限性而無法使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使用其中壹種方法進行評估。如果適用性有限,應在報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評價方法不適用的原因;如有操作限制,應對操作限制進行分析說明,這在資產評估行業通常的執業模式中壹般是不可避免的,不應以個別資產評估機構或個別資產評估師等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操作能力和條件來判斷。
第十八條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依法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但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仍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進行核實和驗證。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根據驗證資料的種類、來源、獲取方式以及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選擇適當的形式或實質性驗證方法,並在工作底稿中予以體現。
對於無法核實的事項,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適當披露。上述事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拒絕出具鑒定報告。
第二十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關註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並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證明材料的來源作出必要的說明。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保證評估對象的合法所有權。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關註評估對象的合法權屬,並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的合法權屬及證明材料的來源作出必要的說明,但不得保證評估對象的合法權屬。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以“資產評估報告”名義出具的書面專業意見,應當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編制的不以資產評估準則為依據的其他評估報告及其他專業報告,不得以“資產評估報告”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也應當在相關報告中明確披露上述事項,避免誤導報告使用者。
第十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後,應當出具評估報告,並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出具。
(刪除)
第二十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壹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壹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提供能夠滿足委托方和評估報告其他使用者合理需要的評估報告。
(刪除)
第二十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負責。
(刪除)
第二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資產評估師和承擔業務的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字,並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法定評估業務的,評估報告應當由承辦業務的至少兩名資產評估師簽字,並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評估報告的委托人或者使用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評估報告確定的使用範圍使用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除委托人、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報告的其他使用者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因取得評估報告而成為評估報告的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是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為特定目的的價值進行分析和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提供必要的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正確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和相關方的責任。
估價結論不應被視為對估價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二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評估結果,評估結果不等於評估對象的可變現價格,不應作為評估對象可變現價格的保證。
第十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形成能夠支持評估結論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準備能夠支持評估結論的工作底稿,並與其他相關材料形成評估檔案。評估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屬於法定評估業務的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應當遵守本準則的有關規定。
(刪除)
第二十六條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可以根據本準則發布具體的資產評估準則、指引和指南。
第二十六條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依據本準則發布資產評估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
第十壹條註冊資產評估師采用不同於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時,不得違反本準則的基本要求,應當確信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采用不同於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時,不得違反本準則的基本要求,說明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並以適當方式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準則自XXXX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