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醫生的許可:
1.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住院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授予壹線抗菌藥物處方權。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授予二線抗菌藥物處方權。
3.取得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生、科主任,經考核合格後,可授予三線抗菌藥物處方權。
4.急診科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別(三級)的抗菌藥物處方。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類標準:
(1)“非限制使用”藥物(即壹線藥物):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各級臨床醫生可根據需要選用。
(2)“限制使用”藥品(即二線藥、二線藥):療效好但價格高或毒副作用有限、細菌耐藥的藥品,需有使用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簽字。
(3)“特殊用途藥物”(即三線藥物):療效好、價格高的藥物,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的抗菌藥物的療效或安全性臨床資料較少,或臨床上為防止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需要額外保護的藥物,應在有嚴格適應癥或確鑿依據的情況下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四條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對危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和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