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是為了提高業務操作技能,應當有經費保障。但實踐中是否報銷費用,要看各單位的具體情況。
在新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65]18號)中,沒有明確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費用可以由所在單位報銷。只有第十條提到“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和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在2005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意見》中提到“用人單位是會計人員培訓的主體。各單位要重視本單位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本單位會計人員培訓計劃,鼓勵會計人員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並在經費、時間等方面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