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幹部有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幹部教育培訓面向全體幹部,重點是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和優秀中青年幹部。
第十四條幹部應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壹)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二)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專題培訓;
(三)初次培訓的新記錄(聘用);
(4)晉升領導職務的在職培訓;
(5)在職期間的在職培訓;
(六)針對特殊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7)其他培訓。
第十五條省部級、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五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累計三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因特殊情況未達到提拔前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拔後1年內完成培訓。幹部教育培訓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計劃,統籌安排。
其他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累計時間每年不少於12天或90課時。
第十六條幹部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的各項規定,廉潔自律,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對不參加教育培訓或因故達不到教育培訓要求的幹部,應及時補訓。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對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學位的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組織幹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壹般應享受在職同等待遇,壹般不承擔本單位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第十八條幹部個人參加社會培訓,費用由本人承擔,不得用財政資金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或他人的任何資助或變相資助。